《决策与信息》
山东出台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
近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政府研究后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代偿以及造成损失的,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内部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相关处分等责任。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发展和加强风险管理并重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保障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秉承独立原则,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应遵循回避原则,对其近亲属、利益相关方等关系人申请的业务,主动进行回避;应遵循合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确保业务依法合规。
第三章 尽职免责情形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出现代偿以及造成损失,其原因符合我省《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中所列10种容错情形的,可以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符合上述10种容错情形之一,并且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含)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该年度发生的代偿,不追究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当地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代偿率免责标准另有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代偿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在债务人缺乏有效足值抵质押物的情况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内部程序决策后,同意降低对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二)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
(三)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
(四)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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