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信息》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
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在现有结构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起到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作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权力能够得到这份的限制和监督。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经营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个模式更接近于日本模式,三个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实现。同时,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公司制度中引进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对企业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问题。
二、分权与制衡的优点
1、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加强
通过上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分权与制衡的实现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这三者的互相监督实现的。对比过去的国有企业厂长一言堂,现代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不但有了监事会这个强力的监督机构,更有股东大会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定,在体制上防止了公司高层因为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次监视会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了这样一个监督机构的存在,防止了董事会的董事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有损公司绝大多数股东利益的事情。同时也对日常的公司决策有了一个监督,防止公司权力被乱用,有了监督的权力才是能够使得广大股东放心。
2、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现代社会,效率即利益,也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就是将这些关系最好的进行了调节,使这些关系变的更加合理,同时也促进了这些关系的高效运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视会三个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很好的改善了这些关系,通过公司内部复杂的关系网通过分权与制衡的调节后,使得各种资源实现了效率最大化。这样能够使得公司更好的运转,也使得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
3、彰显公平、正义的特征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三、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的缺陷
(1)股权结构失衡问题严重,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失衡的股权结构导致了控股股东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管理层受到拖累,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政法干预较大;在股东大会上国有股东出席率最高,中小股东参会意愿不强,流通股东“用脚投票”现象严重。这类现象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特别常见,因此真正做到分权制衡的管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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